越级进京访、极端上访、缠访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比如: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1. 公务员;2. 法官;3. 人民法院书记员;4. 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 人民监督员;7. 警察;8. 律师;9.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 公证员;11. 司法鉴定人员;12. 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 行政执法人员;15. 教师;16. 幼儿园工作人员;17. 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 注册会计师;20. 期货从业人员;21.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2. 企业破产管理人;23. 保险精算师;24.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5. 保险营销员;26. 拍卖师;27.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8. 直销工作人员;29. 专利代理人;30. 证券从业人员;3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2. 导游;33.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4.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5. 注册建造师;36. 注册安全工程师;37.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38.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39. 锁具修理经营者;40.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1. 保安;42.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例2: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喊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游行示威队伍,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案例3: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9: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10: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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